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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民政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6.03.07.北市法一字第096304223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第 十五 條
    於公園內集會、展覽(售)、演說、表演或為其他使用者,除經主管機關核 准之藝文活動外,應填具申請書,如屬參加人數超過五千人之大型活動,並 應檢附交通維持計畫,向管理機關申請核准。 前項公園場地使用辦法及收費基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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