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6.10.30.北市法一字第09632245300號函
中央法規
- 民法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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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條(聲請就財團組織及管理方法為必要之處分)
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 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