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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民政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4.3.17.北市法一字第0943039110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二條
    戶籍行政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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