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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財政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5.05.03.簽見
臺北市法規

  • 二、減收對象: 以下列各款之本市市有房地承租戶、受託者為限,但其為他級政府機關及其所屬事業機 構、金融機構、公用事業機構及廣播電視、電信事業機構不予減收,仍依原應繳金額繳 納: (一)市有房地承租戶。 (二)本市市有零售市場及超級市場承租戶。 (三)捷運地下街承租戶。 (四)依本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辦法規定之受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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