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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財政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5.03.02.簽見
臺北市法規

  •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範例詳附表一): (一)主決議,係指市議會審議預算案時依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及預算法第九 十六條準用第四十九條規定,就歲入、歲出項目之金額,決定其增、刪之審議意 見。 (二)附加於預算之條件或期限,係指市議會依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及預算法 第九十六條準用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就預算之動支附以須一定條件成就或俟 將來確定事實到來,始得執行,通常以但書之形式表現。 (三)附帶決議,係指市議會在所通過之各筆預算本身之外,另外對於特定市政業務之 執行,提出要求或建議。市議會審議預算案所作審議意見,指明為綜合決議、附 帶意見、附帶建議等名稱及無涉及預算動支之但書意見其性質與附帶決議相似者 ,視為附帶決議。


  • 八、審議意見為附帶決議者,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預算之動支不受拘束。 (二)認為執行有困難、或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自治法規牴觸或不符 合本府政策目的時,應於檢討確定後十四日內敘明理由,簽奉 市長核定後,依 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函復市議會妥為說明。 (三)除前款情形外,應即遵照辨

中央法規
  • 第二十五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 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 第二十六條
    各級政府機關需用公有土地時,應商同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層請行政院核准撥用。

  • 第九十六條
    地方政府預算,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法律未制定前,準用本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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