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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財政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5.12.14.北市法二字第095331702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九、本府主導辦理之都市更新案,經專案報府核定後,於公開評選更新實施者之招標文件內 ,載明市有眷舍合法現住人及市有土地承租戶(限民國82年 7月21日前占建房屋經與本 府簽訂租賃或使用契約者),得申購更新實施者更新後取得之房地。惟承租戶如有積欠 租金、使用費或分期繳納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者,應一次繳清。 前項市有土地承租戶及市有眷舍合法現住人,每戶申購之面積及價格,於原居住之樓地 板面積內(不得超過當地居住樓地板面積平均水準)依更新成本計算,超過之面積,則 依實施者推案時之市價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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