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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財政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6.07.26.北市法二字第096315064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第 十二 條
    里設里辦公處,置里幹事,承區長之命,里長之督導,辦理自治及交辦事項 。里幹事員額列入區公所編制。

中央法規
  • 第五條
    省設省政府、省諮議會。 直轄市設直轄市議會、直轄市政府;縣(市)設縣(市)議會、縣(市)政府;鄉(鎮、 市)設鄉(鎮、市)民代表會、鄉(鎮、市)公所,分別為直轄市、縣(市)、鄉(鎮、 市)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 直轄市、市之區設區公所。 村(里)設村(里)辦公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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