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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財政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7.12.05.北市法秘字第0973320080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一百零四條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 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出賣人未通 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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