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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財政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100.02.14北市法綜字第10030299900號
中央法規
  • 第四百二十六條之一(房屋所有權移轉時承租人之效力)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承租人房屋所有權移轉時,其基地租賃契約,對於房屋受讓人,仍繼 續存在。

  • 第四百五十一條(租賃契約之默示更新)
    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 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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