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類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103.3.3.北市法三字第10330649900號
臺北市法規
- 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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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條
非公用財產之不動產出租,其出租期限規定如下: 一 建築改良物五年以下。 二 建築基地及其他土地十年以下。 租賃契約中應訂明租賃期限屆滿時,租賃關係即行終止,承租人如有意續租 ,應另訂租約。但其租期累計超過十年者,應經市議會同意後始得續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