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財政類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103.3.3.北市法三字第10330649900號
臺北市法規
  • 第五十四條
    非公用財產之不動產出租,其出租期限規定如下: 一 建築改良物五年以下。 二 建築基地及其他土地十年以下。 租賃契約中應訂明租賃期限屆滿時,租賃關係即行終止,承租人如有意續租 ,應另訂租約。但其租期累計超過十年者,應經市議會同意後始得續約。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