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89.12.13.北市法二字第8920993100號函
中央法規
- 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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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國營事業機構,對於其眷舍房地之處理,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各級地方政府,對於其眷房地之處理,得參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 中央法規標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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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 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 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