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86.7.30.簽見
中央法規
- 民法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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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五條(一般時效期間)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 民法物權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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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百六十七條(所有權人之物上請求權)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 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