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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財政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4.07.05.簽見
中央法規
  • 第六條
    為發展經濟,促進土地利用,增進社會福利,對於國防、政府機關、公共 設施、騎樓走廊、研究機構、教育、交通、水利、給水、鹽業、宗教、醫 療、衛生、公私墓、慈善或公益事業及合理之自用住宅等所使用之土地, 及重劃、墾荒、改良土地者,得予適當之減免;其減免標準及程序,由行 政院定之。

  • 第九條(私地公用之免稅)
    無償供公共使用之私有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 建造房屋應保留之空地部分,不予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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