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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建設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7.01.03.北市法二字第096329536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第 三 條
    市場整層停止使用,執行核發攤商補助費之對象如下: 一 與本府訂有租賃契約或使用行政契約,並定期繳納租金或使用費之攤商 。 二 持本府臨時攤位使用費繳納通知書並定期繳納使用費之攤商。 前項核發補助費攤商,以在市場整層停止使用公告日前,承租或使用該攤( 舖)位已達二個月者為限。但因繼承辦理變更承租人或使用人者,不在此限 。 前項攤商承租或使用攤(舖)位未達二個月者,得安置現有市場空攤(舖) 位繼續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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