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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建設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7.05.23.北市法三字第097312510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第 六 條
    經營資訊休閒業,應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向主管 機關辦妥營業場所地址登記後,始得營業。 辦理前項營業場所地址登記,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營業場所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 二 營業場所建築物之構造、設備,應符合建築法令之規定。 三 營業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應符合消防法令之規定。 四 營業場所之衛生設施,應符合衛生法令之規定。

  • 第 十八 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未辦妥營業場所地址登記而擅自營業者,處新臺幣一 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令其停止營業。 經前項處分後,仍拒不停業者,得按月連續處罰。

  • 第三十二條
    資訊休閒業者有本章各條項規定之違規情事者,除處罰該業者外,並得對其 負責人或行為人處以各該條項規定之罰鍰。

中央法規
  • 第十一條
    電子遊戲場業經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後,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其營業場所合於第八 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電子遊戲場業 營業級別證及辦理下列事項之登記,始得營業: 一、電子遊戲場業之名稱。 二、營業級別。 三、機具類別。 四、電子遊戲場業為公司組織者,其代表人;為商業組織者,其負責人。 五、營業場所管理人。 六、營業場所之地址及面積。 同一門牌,以設立一電子遊戲場業為限。 第一項各款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於事前辦理變更登記。 依法撤銷或廢止電子遊戲場業公司或商業登記事項時,主管機關應一併撤銷或廢止其電子 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

  • 第十七條
    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普通級電子遊戲場,禁止未滿十五歲者於上課時間及夜間十時以後進入。 二、限制級電子遊戲場,禁止未滿十八歲者進入。 三、於營業場所明顯處,懸掛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 四、於營業場所入口明顯處,標示營業級別及入場年齡限制。 五、不得於電子遊戲機使用真幣、信用卡、金融卡、現金卡、儲值卡或其他作為簽帳、提 款、轉帳或支付之電磁紀錄物或晶片;其娛樂用代幣之大小、式樣或重量,不得與真 幣相同或近似。 六、不得有涉及賭博、妨害風化或其他犯罪行為。 電子遊戲場業從業人員執行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得請消費者出示年齡證明。

  • 第三十一條
    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停業,並於判決確 定前,停止受理其公司或商號名稱及代表人或負責人變更登記之申請。經法院判決有罪確 定者,廢止其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公司或商業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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