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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建設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7.01.18.北市法二字第0973014760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一百零二條(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 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 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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