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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建設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88.11.15.簽見
中央法規
  • 第十九條(會員資格之審定)
    農會會員資格之審查及複審,由理事會為之,並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監督,必要時得請 有關單位及上級農會派員列席指導及通知農事小組組長列席備詢。

  • 第二十三條(理事長、常務監事不能執行職務之處理)
    農會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理事一人召開理事會議,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 其職務,如不為或不能指定或推定者,由主管機關指定之。 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準用前項之規定辦理。 前二項代理人經主管機關指定後,仍無法召開理事會議或監事會議時,主管機關得依本法 第四十五條或第四十六條規定辦理。

  • 第十七條
    農會理事長、常務監事之選舉,由理事、監事分別互選之,不適用第十一條至第十六條之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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