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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教育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5.12.11.北市法一字第095331027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第 四 條
    本市市立各級學校及經市政府核准立案之私立中小學校暨補習學校、進修學 校(以下簡稱各級學校)之學生均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並以保險公司 為保險人,各級學校為要保人,被保險人學籍資料所載之法定代理人或其家 長為受益人。 年滿六十五歲之學生,應提出經保險人指定之醫療機構出具之健康檢查報告 ,作為保險人決定納保與否之參考。 本保險之採購事宜,由教育局依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辦理之。

  • 第 六 條
    本保險應繳之保險費,由市政府負擔三分之一(不足一元以一元計算),市 政府負擔之保險費,依照學生人數分第一學期及第二學期二次撥交保險人; 其餘由被保險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負擔並分二次繳納,於每學期註冊時繳 納。但被保險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為低收入戶者,應由學校審核其有關證 明文件,造具名冊送保險人彙計,函送市政府依規定予以補助。 前項被保險人應負擔之保險費,由教育局依招標結果公告之。

  • 第 七 條
    本保險有效期間自每年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參加本保險之學 生,註冊繳納保險費在八月一日以後者,保險效力溯自八月一日起生效;應 屆畢業生保險效力至八月三十一日終止。 本保險之效力於學籍異動學生之規定如下: 一 學期開學後中途入籍本市學校者,自入學核准之日發生保險效力並繳納 保費。 二 參加本保險之學生喪失本市學籍者,自喪失日起三十日後,保險效力終 止,保險人應依所賸餘之月數退還未到期之保險費。 三 轉學至本市其他各級學校者,保險費不予退還,保險契約繼續有效,但 應由要保人向保險人辦理異動通知。 參加本保險之學生休學時,應繼續參加本保險,並由要保人將休學學生姓名 、學號等資料通知保險人備查。休學期滿喪失學籍者,要保人亦應通知保險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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