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5.11.21.簽見
中央法規
- 私立學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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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條
私立學校除破產外,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清算人應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解散通知到達之 日起十五日內,向該管法院為財團法人解散之登記。私立學校無前項之清算人時,法院得 依職權或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任清算人。 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將清算人解任之。 法院選任、解任清算人時,得徵詢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意見。
- 民法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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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法定清算人)
法人解散後,其財產之清算,由董事為之。但其章程有特別規定,或總會另有決議者,不 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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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清算人之解任)
清算人,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得解除其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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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清算之監督機關及方法)
法人之清算,屬於法院監督。法院得隨時為監督上必要之檢查及處分。法人經主管機關撤 銷許可或命令解散者,主管機關應同時通知法院。 法人經依章程規定或總會決議解散者,董事應於十五日內報告法院。
- 非訟事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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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 關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