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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教育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6.08.29.北市法一字第0963176780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二十五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 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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