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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教育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6.12.23.簽見
臺北市法規
  • 第 十二 條
    補習班之班舍總面積不得少於七十平方公尺;教室總面積不得少於三十平方 公尺;每一學生平均使用教室面積不得少於一點二平方公尺。 班舍建築物之使用、公共安全及消防安全設備,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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