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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教育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4.12.22.北市法一字第0943202820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四十四條(賸餘財產之歸屬)
    法人解散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其章程之規定 ,或總會之決議。但以公益為目的之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 為目的之團體。 如無前項法律或章程之規定或總會之決議時,其賸餘財產歸屬於法人住所所在地之地方自 治團體。

  • 第七百六十五條(所有權之內容)
    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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