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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交通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6.07.19.北市法一字第0963147200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二條
    調解委員會由委員七人至十五人組織之,並互選一人為主席。 鄉、鎮、市行政區域遼闊、人口眾多或事務較繁者,其委員名額得由縣政府酌增之。但最 多不得超過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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