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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社會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4.09.30.簽見
中央法規
  • 第八十四條之二 (工作年資之計算)
    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 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 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第十七條 及第五十五條規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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