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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環境保護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6.04.13.簽見
臺北市法規
  • 第 四 條
    各相關地區應成立垃圾焚化廠回饋經費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 ,統籌管理回饋地方經費,研訂、辦理回饋地方計畫。 前項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由環保局與各相關地區及機關會商定之。 管理委員會運作所需經費由前條回饋地方經費支應。

中央法規
  • 第五十三條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不得兼任其他公務員,公私立各級學 校專任教師或其他民選公職人員,亦不得兼任各該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 市)公所及其所屬機關、事業機構任何職務或名義。但法律、中央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 此限。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當選人有前項不得任職情事者,應於就 職前辭去原職,不辭去原職者,於就職時視同辭去原職,並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通 知其服務機關解除其職務、職權或解聘。就職後有前項情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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