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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環境保護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1.1.4北市法三字第0913001350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七十八條
    已查封之不動產,以債務人為保管人者,債務人仍得為從來之管理或使用。由債務人以外 之人保管者,執行法院得許債務人於必要範圍內管理或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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