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4.10.14.簽見
中央法規
-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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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重劃區內都市計畫規劃之街廓無法符合重劃分配需要者,得於不妨礙原都市計畫整體規劃 及道路系統之前提下,增設或加寬為八公尺以下巷道,並依第二十六條規定計算臨街地特 別負擔。 前項增設或加寬之巷道,主管機關應於重劃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後,通知有關機關依法辦理 都市計畫細部計畫變更。 重劃前供公共通行之既成巷道或私設巷道應予保留者,視為增設巷道,並依前二項規定辦 理。但該巷道如兼具法定空地性質者,應按重劃前原位置、面積分配予原土地所有權人, 不計算其重劃負擔,並得配合重劃工程同時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