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6.09.29.北市法一字第09632036700號函
中央法規
- 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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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契約應明定訂約廠商於本契約有效期內,以更優惠之價格或條件供應本契約之標的於適 用機關或他人者,訂約機關得與廠商協議變更本契約。廠商無合理事由而不減價者,訂約 機關得終止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