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8.05.15.北市法一字第09834281500號
中央法規
- 民法債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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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十二條(承攬契約之當然終止)
承攬之工作,以承攬人個人之技能為契約之要素者,如承攬人死亡或非因其過失致不能完 成其約定之工作時,其契約為終止。 工作已完成之部分,於定作人為有用者,定作人有受領及給付相當報酬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