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宅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88.7.9.簽見
中央法規
- 民法債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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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九十七條(債權讓與之通知)
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之讓與字據提示於債務人者,與通知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