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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文化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6.03.13.北市法一字第0963044520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五十七條(行政院與立法院之主要關係)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 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之。行政院對於立 法院之決議,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 二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三、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 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 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 第六十七條(立法院之委員會)
    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 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 第二十五條
    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 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之危害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者外,不得拒絕答復。 被質詢人違反第一項規定者,主席得予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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