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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民政類 內政部 111.03.01. 台內民字第1110221012號令
中央法規
  • 第六條(遴用之公費助理人數及支給標準與經費編列)
    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六人至八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二 人至四人,公費助理均與議員同進退。 前項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但公費 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最多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 新臺幣八萬元。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相關費用,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並 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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