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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社政類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102.09.04. 社家障字第1020001902號
中央法規
  • 第四條
    輔具補助得以現金或實物給付。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採取實物給付項目,最高補助 金額得不受輔具補助基準表之限制。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考量財務狀況調整補助項目、最高補助金額。 輔具補助每人每二年度以補助四項為原則。同一項目於其使用年限內不得重複補助。但輔 具屬其他機關(構)移轉使用或回收再利用者,得不計入補助項次計算。 依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所需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費用補助辦法取得醫療輔具之補助者,該 補助項目併入前項規定計算。 輔具使用未達最低使用年限、申請項目已逾第三項規定或未符補助資格但因特殊情形而具 急迫性確有使用需求者,申請人得專案提出申請。 前項專案之申請及審核程序依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 專案核定補助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回收再利用之輔具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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