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社政類 衛生福利部 102.10.03. 社家支字第1020066143號
中央法規
  • 第二條(兒童及少年之定義)
    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少年,指十 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 第二十五條(居家式托育服務之辦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之管理、監督及輔導等相關事項。 前項所稱居家式托育服務,指兒童由其三親等內親屬以外之人員,於居家環境中提供收費之 托育服務。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首長為召集人,邀集學者或專家、居家托育員代表、兒童及 少年福利團體代表、家長團體代表、婦女團體代表、勞工團體代表,協調、研究、審議及諮 詢居家式托育服務、收退費、人員薪資、監督考核等相關事宜,並建立運作管理機制,應自 行或委託相關專業之機構、團體辦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