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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社政類 衛生福利部 102.11.13. 社家支字第1020066182號
中央法規

  • 六、附則 (一)加入社區保母系統照顧三親等內幼兒之親屬保母,應遵守下列管理原則: 1.收托人數:同一時段每人至多照顧兒童(含保母本人之幼兒)4 人,其中未滿 2 歲者最多 2人,保母人員聯合收托者至多照顧兒童 4人,同一場所收托達 5人應 即申請托育機構設立許可。 2.資格條件:應年滿20歲,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 (2)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 (3)修畢保母專業訓練課程且領有結業證書者。 3.每年應參加至少 8小時與兒童照顧有關之研習訓練或親職教育課程。 4.簽訂托育契約書。 (二)親屬保母倘收托照顧超過 1名(含 1名)三親等以外之幼兒,即應回歸本原則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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