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政類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102.11.18. 社家障字第1020013128號
中央法規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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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六條(罰則)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違反第八十二條第一項後段規定者,經設立許可主管機關命其立即停止 對外勸募之行為而不遵命者,由設立許可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按次處罰且公布其名稱;情節嚴重者,並得命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