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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社政類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102.11.21. 社家障字第1020005883號
中央法規
  • 第五條
    身體照顧服務及家務服務補助時數,以每小時補助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為原則,補助時數如 下: 一、輕度需求強度:每月最高補助二十五小時。 二、中度需求強度:每月最高補助五十小時。 三、重度需求強度:每月最高補助九十小時。 前項補助之補助基準如下: 一、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身心障礙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全額補助。 二、前款以外符合請領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之身心障礙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補助百分之九十,身心障礙者負擔百分之十。 三、前二款以外之身心障礙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補助百分之七十,身心障礙 者負擔百分之三十。 身心障礙者接受身心障礙者日間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聘僱外籍看護(傭)、領有政府 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補助或其他照顧費用補助者,不得申請 本補助項目。

  • 第七十一條
    自立生活支持服務應依需求評估結果,由身心障礙者及同儕支持員共擬訂自立生活計畫,建 立身心障礙者自主生活方式,協助其實現自主生活時所需之各項人力協助,並依其需求提供 二十四小時服務。 個人助理應提供身心障礙者個人於活動與社會參與中所需之協助,且不得以外籍看護工遴用 。

  • 第九條
    身心障礙者及家庭照顧者符合下列規定者,家庭照顧者始得接受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 一、家庭照顧者未接受臨時或短期喘息照顧服務。 二、家庭照顧者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或其他照顧費用補助。 三、身心障礙者同一時段未接受日間及住宿式照顧服務或居家照顧服務。 四、未聘僱看護(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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