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計類
行政院主計處 52.2.14.(52)臺財字第0932號
中央法規
- 會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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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會計制度之設計,應將所需要之會計報告決定後,據以訂定應設立之會計科目簿籍報表及 應有之會計憑證。 凡性質相同或類似之機關或基金,其會計制度應為一致之規定,政府會計基礎除公庫出納 會計外,應採用權責發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