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類
司法院 33.07.10. 院字第2704號
中央法規
- 土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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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六十八條
徵收土地應於公告完畢後十五日內,將應補償地價及其他補償費額,發給完竣。 前項地價,包括定著物應受補償之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