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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地政類 司法院 33.07.10. 院字第2704號
中央法規
  • 第三百六十八條
    徵收土地應於公告完畢後十五日內,將應補償地價及其他補償費額,發給完竣。 前項地價,包括定著物應受補償之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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