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類
行政院 36.07.10. 三六四內字第27039號
中央法規
- 土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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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條
逾登記期限無人聲請登記之土地,或經聲請而逾限未補繳證明文件者,其土地視為無主土 地,由該管市縣地政機關公告之,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即為國有土地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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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條
依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七條所為公告,不得少於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