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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地政類 內政部 110.04.16. 台內地字第1100261603號令
中央法規
  • 第三十七條(農路水路之登記及其管理機構)
    重劃區農路及非農田水利會管理之水路,其用地應登記為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所有。原 登記為國有、省有及鄉(鎮)有者,應辦理註銷手續。 前項農路及水路,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自行或指定機關、團體管理、維護之。其費用 由各該政府列入年度預算。 重劃區內農田水利會管理之水路及有關水利設施,其用地登記為農田水利會所有,並由農 田水利會管理、維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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