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地政類 內政部 113.01.09. 台內地字第11202682981號令
中央法規
  • 第三十四條
    申請登記,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提出下列文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三、已登記者,其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四、申請人身分證明。 五、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前項第四款之文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提出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文件: 一、因徵收、區段徵收、撥用或照價收買土地之登記。 二、因土地重劃或重測確定之登記。 三、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為法院權利移轉證書或確定判決之登記。 四、法院囑託辦理他項權利塗銷登記。 五、依法代位申請登記。 六、遺產管理人之登記。 七、法定地上權之登記。 八、依原國民住宅條例規定法定抵押權之設定及塗銷登記。 九、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辦理之登記,他共有人 之土地所有權狀未能提出。 十、依民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之抵押權登記。 十一、依本規則規定未發給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十二、祭祀公業或神明會依祭祀公業條例第五十條或地籍清理條例第二十 四條規定成立法人,所申請之更名登記。 十三、其他依法律或由中央地政機關公告免予提出。

  • 第六十七條
    土地登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未能提出權利書狀者,應於登記完畢後 公告註銷: 一、申辦繼承登記,經申請之繼承人檢附切結書。 二、申請他項權利塗銷登記,經檢附他項權利人切結書者,或他項權利人 出具已交付權利書狀之證明文件,並經申請人檢附未能提出之切結書 。 三、申請建物滅失登記,經申請人檢附切結書。 四、申請塗銷信託、信託歸屬或受託人變更登記,經權利人檢附切結書。 五、申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登記,未受分配或不願參與分配者;或經登記 機關於登記完畢後通知換領土地及建築物權利書狀,未於規定期限內 提出。 六、合於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至第五款、第九款、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情形 之一。但經中央地政主管機關公告權利書狀免予公告註銷者,不在此 限。

  • 第九條
    臺鐵公司由政府獨資經營。 臺鐵公司營業所需資產,由政府以下列方式提供,不受土地法第十四條第 一項、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及第六十條之限制: 一、經營客貨運輸所需之車輛應作價投資。 二、屬公共設施或配合政府政策需要者,無償提供使用。 三、其餘以作價投資、贈與、補助、出租或設定地上權方式辦理。 前項資產提供使用之方式、條件、期限、收回、權利義務、租金與地上權 相關費用計收基準、優惠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