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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營建類 內政部 92.05.15. 台內營字第0920086448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一章 總則 1.1 依據 本規範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以下簡稱本編)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2 適用範圍 依據本編之規定設置之停車空間,以機械設備充作車道或停車位者,應符合本規範規定 ,本規範未規定者適用中國國家標準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1.3 用語定義 本規範之用語定義如下: (1)機械停車設備 指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及其進出用之車道,以機械式設置之停車裝置及必要之附屬 設備。 (2)機械停車裝置 係指將汽車搬運至停車位置或供停放汽車使用之機械裝置之全部(以下簡稱裝置) 。 (3)置車板 機械停車設備中供搬運或停放汽車之托板。 (4)機械停車位 機械停車設備供作停放汽車之空間。 (5)停車架 以鋼材或同等品組裝,用以承載置車板供停放汽車之樑柱構架。 (6)搭乘場 設置在機械停車設備之出入口前方,供存車人等候駕車入庫之空間。 (7)機廂 人車共乘之垂直升降裝置,供人員搭乘及停放汽車之車廂。 (8)機械室 機械停車設備中安置或容納驅動單元、動力元件或電源開關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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