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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營建類 內政部 61.04.27. 台內營字第462361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四十三條
    建築物基地地面,應高出所臨接道路邊界處之路面;建築物底層地板面,應高出基地地面 。但對於基地內之排水無礙,或因建築物用途上之需要,另有適當之防水及排水設備者, 不在此限。 建築物設有騎樓者,其地平面不得與鄰接之騎樓地平面高低不平。但因地勢關係,經直轄 市、縣(市)(局)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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