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類
內政部 58.09.01. 台內地字第333420號函
中央法規
- 行政執行法
-
第一條
行政官署於必要時,依本法之規定,得行間接或直接強制處分。
- 土地法
-
第二百二十八條
被徵收土地之所有權未經登記完畢者,土地他項權利人應於前條公告期滿後三十日內,向 該管市、縣地政機關聲請將其權利備案;土地所有權已經登記完畢者,其他項權利以公告 屆滿之日,土地登記簿所記載者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