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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營建類 內政部 58.09.01. 台內地字第33342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一條
    行政官署於必要時,依本法之規定,得行間接或直接強制處分。

  • 第二百二十八條
    被徵收土地之所有權未經登記完畢者,土地他項權利人應於前條公告期滿後三十日內,向 該管市、縣地政機關聲請將其權利備案;土地所有權已經登記完畢者,其他項權利以公告 屆滿之日,土地登記簿所記載者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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