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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營建類 內政部 53.03.09. 台內地字第137878號代電
中央法規
  • 第三十條
    建築工程逾原定建築期限而未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聲請展期者,除飭令補行聲請外,並得對 於承造人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二以下罰鍰。

  • 第五百三十四條(概括委任)
    受任人受概括委任者,得為委任人為一切法律行為。但為左列行為,須有特別之授權: 一、不動產之出賣或設定負擔。 二、不動產之租賃,其期限逾二年者。 三、贈與。 四、和解。 五、起訴。 六、提付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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