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類
內政部 51.12.10. 台內地字第000373號函
中央法規
- 建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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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建築工程逾原定建築期限而未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聲請展期者,除飭令補行聲請外,並得對 於承造人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二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