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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營建類 內政部 50.02.06. 台內地字第52273號代電
中央法規
  • 第三十條
    建築工程逾原定建築期限而未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聲請展期者,除飭令補行聲請外,並得對 於承造人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二以下罰鍰。

  • 第八百三十二條(地上權之意義)
    稱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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