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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營建類 內政部 111.07.05. 台內營字第1110811966號令
中央法規
  • 第三條
    本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與本辦法所稱基準容積及原建築容積,定義如下: 一、基準容積:指都市計畫法令規定之容積率上限乘土地面積所得之積數。 二、原建築容積: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之合法建築物,申 請建築時主管機關核准之建築總樓地板面積,扣除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 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不計入樓地板面積部分後之樓地板面積。

  • 第五條
    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之合法建築物,其原建築容積高於基準容積者,得依原建築容積 建築,或依原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十給予獎勵容積。

  • 第二條
    本條例第六條用詞,定義如下: 一、基準容積:指都市計畫法令規定之容積率上限乘土地面積所得之積數。 二、原建築容積:指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之合法建築物,申請建築時主管機關核准之 建築總樓地板面積,扣除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不計 入樓地板面積部分後之樓地板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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