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營建類 國土管理署 112.11.09. 國署建管字第1120104372號
中央法規
  • 第一百四十一條
    防空避難設備之附建標準依下列規定: 一、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其層數在六層以上者,按建築面積全部附建 。 二、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一)供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及演藝場等使用者,按建築面積 全部附建。 (二)供學校使用之建築物,按其主管機關核定計畫容納使用人數每 人零點七五平方公尺計算,整體規劃附建防空避難設備。並應 就實際情形於基地內合理配置,且校舍或居室任一點至最近之 避難設備步行距離,不得超過三百公尺。 (三)供工廠使用之建築物,其層數在五層以上者,按建築面積全部 附建,或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核定之投資計畫或設廠計畫書 等之設廠人數每人零點七五平方公尺計算,整體規劃附建防空 避難設備。 (四)供其他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其層數在五層以上者,按建築面積 全部附建。 前項建築物樓層數之計算,不包括整層依獎勵增設停車空間規定設置停車 空間之樓層。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